发布者:肖静律师 时间:2024年02月26日 980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:王A,男,汉族,住北京市朝阳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A,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曹A,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王A,女,汉族,住北京市朝阳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肖静,北京市中恒信(太原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王A(以下简称原告)与被告王A(以下简称被告)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A、曹A,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、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事实和理由:原、被告于 198X年5月19 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初婚。198X年生育一子王XX,王XX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。2004年4月下旬,原告因公派出国,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回国,原、被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故原告诉至法院。
被告辩称:双方结婚长达40多年,分居是由于原告公派出国,不是因为感情问题,双方感情没有破裂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。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
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198X年XX月XX日生一子王XX,王XX现已成年。2018年,被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,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现原、被告关系有所失和。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已40余年,并育有一子,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,双方应当珍惜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,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应当离婚情形,且被告表示希望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,故本次以判决不解除婚姻关系为宜,双方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,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模式,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,维护家庭的稳定,相互扶持共度晚年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王A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75元,由原告王A负担(已交纳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。